變更撫養費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變更撫養費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因為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經超過原定數額;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撫養費的情況,子女可以請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撫養費。
撫養費給付應該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既要考慮當事人的經濟條件,同時也應該結合被撫養人的成長。撫養費能否變更以及如何變更時,應以離婚協議為基礎,重點審查離婚協議簽訂的背景,被撫養人合法權益的維護以及是否出現必要的變更情形。
撫養子女的一方,儘管協議約定不要求另一方負擔撫養費,但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應予以變更。在夫妻雙方均具備較好撫養能力時,對於一方要求以另一方收入作為衡量標準重新確定另一方的撫養責任的,則不應准許。只要撫養人一方自身具備的撫養條件能夠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就不以另一方收入的20%或30%來衡量離婚協議約定的撫養費的多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離婚後撫養費怎麼給
給付子女撫育費的數額,一般為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參照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為標準,由父母雙方協議確定。不能達成協議的,由法院依據上述原則判決。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依照雙方約定確定,沒有約定的到子女有能力生活為止。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撫養費可以適當的增加,也可以適當的減少,是由本人的經濟條件決定的。夫妻倆辦理離婚手續之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要根據自己的經濟條件支付孩子的撫養費,若是有固定的收入,可以按月給孩子撫養費;若是沒有固定的收入,可以按年給孩子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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