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對隱匿財產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離婚對隱匿財產的規定是怎樣的
離婚對隱匿財產的規定如下:
1、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二、債務人隱匿財產的手段有哪些
(一)、當事人在接到起訴書副本或判決書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二)、夫妻自願離婚時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屬作出約定,逃避債務的;
(三)、利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債務;
(四)、利用掛靠單位隱匿財產或投資;
(五)、將財產轉移到他人名下或公司財產如小轎車登記在投資者個人名下;
(六)、提供財產不全面、不真實;
(七)、被執行人外出躲避執行;
(八)、低價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侵害債權人權益;
(九)、其他利用法律規定不完備隱匿財產的行為。
有些公民可能會為了分得更多的共同財產,在離婚之前,就採取將一部分財產轉移到他人的名下等的方式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由於法律規範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對於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處置權,故此隱藏財產的行為已經損害了對方的經濟利益。公民在發現自己的配偶實施財產隱藏行為之後,需要採取相應的辦法,收集證明對方確實隱藏了財產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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