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的精神補償可以請求嗎?
離婚賠償在法律上是沒有統一的標準,主要是根據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創傷來進行賠償。但是如果夫妻之間另外一方採用暴力毆打,遺棄的方式對待自己的伴侶,從而導致另外一方遭受了嚴重的精神損失的,那麼人民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判定賠償義務人所賠償的精神損失費會高很多。
在婚姻存續期間,另外一方有重婚行為,婚後與異性同居行為,在家庭中對另外一半使用家庭暴力,有虐待或者是遺棄家庭成員的。並且受害方沒有過錯的,可以要求賠償。
1. 重婚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和她進行同居或者是重婚的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受害者可以要求另外一半賠償精神損失。在婚姻法裏對於重婚和伴侶和他人同居都有着理論上和務實上的區別。重婚是當事人已經結婚,但是又以結婚的名義和另外的異性結婚。
而高人民法院對於配偶者和他人進行同居的司法解釋是,當事人已婚,但是又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婚外的異性,不採用夫妻的名義,來維持和穩定的共同同居。
雖然重婚罪和婚後與另外的異性同居在形式上有一定的區別,但是總歸來講,都違法了婚姻法裏面所規定的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忠於婚姻是婚姻之間存在的根本,違反了忠實義務就構成對伴侶的侵害。法律上列舉了重婚罪和在婚姻存續期間和另外的異性同居,受害者可以要求賠償的規定,其目的就是在於保護穩定的夫妻關係,而在發生這樣的事件之後也可以讓受害者得到一定的經濟賠償。
2.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而這樣的方式給受害者造成了一定精神或者是肉體上的傷害。所以國家婚姻法規定,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時候,可以要求另外一方賠償精神損失。
3. 遺棄
受害者還可以採用遺棄家庭成員的方式,要求另外一半賠償精神損失。而遺棄的含義是指,受害者在患病的情況下,另外一半為了逃避責任,而進行的遠走高飛,或者是消失。同時也指在婚姻存續期間拒絕和對方同居,或者是沒有理由的外出不歸。
對於遺棄罪,法律的解釋是在雙方關係存續妻期間,另外一方消極怠慢對方,沒有在身體上,物質上,精神上對對方進行關愛。從而導致伴侶出現一定的精神損傷,或者是自殘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離婚案件的處理程序中,只有我國的婚姻中的無過錯方才可以要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當然,如果是夫妻一方自願主動的給另一方精神撫慰金也是可以的,這都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需要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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