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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詐騙三萬犯判幾年合理?

一、婚姻詐騙三萬犯判幾年合理?

婚姻詐騙三萬犯判幾年合理?

處3~10年有期徒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婚姻詐騙判幾年,需要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進行確定。關於婚姻詐騙的,將之列入詐騙公私財物範疇。要是行為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會被人民法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騙婚可以算婚姻無效嗎?

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不利結婚情況,性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屬於騙婚,可以算婚姻無效。

脅迫婚姻可以撤銷,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構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係也不屬於可撤銷的婚姻。

三、婚姻詐騙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第一、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第二、在客觀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第四、案發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以達到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涉嫌婚姻詐騙,涉案三萬元判3~10年,騙婚可以是無效婚姻,一方在結婚之前故意隱瞞自己的身體情況,家庭狀況,婚史等,都屬於騙婚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存在上述行為的婚姻可以認定為無效婚姻。可以不經對方的同意,直接解除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