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財產離婚與遺產怎麼分配?
婚後財產離婚需要雙方協商確定或者是按照法律判決,至於遺產的分配的話,按照遺囑或者是按照法定繼承完成。婚後一方接受繼承所得的財產,是指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所繼承的遺產,遺產包括公民個人的財產所有權、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因此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也不以所有權為限。此類財產的取得純粹系基於夫妻一方與被繼承人間的親屬關係而依法享有的繼承權,與其婚姻關係無關。作為一種財產權的繼受取得方式,應當尊重原財產所有人即被繼承人的意志,不應一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修正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4項、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3項將婚後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分為兩種情況:如果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即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否則,婚後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此,這類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區分情形,分別對待:
一方婚後通過法定繼承方式所繼承的財產,因不可能具有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3項所規定的條件,因而全都屬於共同財產。
一方婚後通過遺囑繼承所得的財產,如果立遺囑人(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指明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即應屬於接受繼承的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方婚後通過遺囑繼承所得的財產,如果立遺囑人(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沒有明確指明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夫妻雙方又未對此項財產約定歸一方所有的,則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
(5)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下列財產不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1)雙方、一方的婚前財產。雙方、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不能因婚姻關係的持續轉化為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婚後所獲得的一些財產基本上都是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擁有的財產,比如説婚後一方所獲得的工資、股權、獎金收入都是屬於共同的財產。離婚的時候分割雙方當事人是需要協商的,確定或者是按照基本的原則一人一半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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