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監護權變更程序是什麼?
一、精神病人監護權變更程序是什麼?
精神病人監護權變更程序是提出申請,然後由人民法院對此進行一定的變更。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根據《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權在什麼情況下變更
1、因委託監護而發生。委託監護是指監護人委託他人代行監護的職責。委託監護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是被監護人的監護人與受託人之間關於受託人為委託人履行監護職責、處理監護事務的協議,須有監護人委託與受委託人接受委託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受託人得履行的監護職責決定於委託監護協議的內容。
2、因約定監護而發生。約定監護是法定監護人之間確定監護人的協議。約定監護不同於委託監護,因為委託監護是監護人與非監護人之間確定非監護人代行監護職責的協議,而在約定監護中,依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所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負監護人責任,其就是被監護人的監護人。在委託監護中,儘管委託人可以將監護職責全部委託給受託人,但即使在此情況下,受託人也不是監護人。也就是説,監護人不能依照委託監護的協議將監護人的資格轉讓給他人,他人也不能通過委託監護的協議來取得監護資格。因此,在委託監護中即使監護職責全部由受託人行使,監護人的監護資格也不喪失。
綜合上面所説的,精神病人就是屬於無民事能力的人,對於此人必須要有監護人的存在才能保障被監護人的權益,因而在變更之前就必須要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由法院來作出誰來履行這個監護的權利,只要一旦被人指定為監護人那麼就要履行自己的責任。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關於精神病人監護權這個方面是非常的關注的,因為精神病人是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要妥善的保護好其財產和健康方面的一些祕籍,一旦存在者想要變更監護權的話,是需要通過法定的程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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