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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可以不贍養繼父母

怎麼樣可以不贍養繼父母

一、怎麼樣可以不贍養繼父母

如果繼子女與繼父母沒有形成事實撫養關係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繼父母未對繼子女承擔教育撫養的義務,此時繼子女也就不用承擔贍養義務。但如果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事實撫養關係的權利義務關係,繼子女需要承擔贍養義務。

形成事實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定。所以,受繼父母撫養教育長大的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繼父母子女之間,屬於法律擬製血親的關係。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基於雙方根據自願原則而形成的撫養關係發生的,這種權利義務關係的發生,並不影響繼子女與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繼子女與繼父母、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同時存在權利義務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二、繼子女對繼父母有義務贍養嗎?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因婚姻關係而產生的一種親屬,屬於姻親。現實中,常見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有以下兩種:

1、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再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獨立生活,或雖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費,沒有受其繼父或母的撫養教育,所以僅僅是名分上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係。

對於名分型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由於繼父母沒有撫養教育繼子女,因此繼子女也就沒有對繼父或母盡贍養的義務。

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與繼母或父再婚時,繼父或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費,繼父或母與繼子女已形成了撫養教育的關係。

對於共同生活型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由於繼父母已經與繼子女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因此繼子女就有義務對繼父或母盡贍養義務。

有因才有果,子女贍養父母是因為父母對子女有養育之恩,也就是説只有父母對子女盡到撫養的義務後,子女才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繼父母在要求繼子女對繼自己進行贍養前,要先想想自己在成為繼父母后是否對繼子女有撫養義務,又是否盡到了扶養義務。

標籤:父母 贍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