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原告欠被方的債務如何處理?
一、離婚時原告欠被告方的債務如何處理?
協商處理或者是訴訟處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要不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形,則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借款還婚前個人債務,在夫妻離婚時,另一方是否要償還所欠的債務。在借款方未按約定按時償還債務時,夫妻之間敢搶破裂。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可知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要不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形,則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站在借款人的角度,另一方在離婚時應承擔還款責任。如未達成協議,可起訴至法院。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以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為標準。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於歸還婚前的個人債務。
(二)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借款方借款未用於婚後共同生活,而是用來償還自己婚前所欠的債務,那麼未借款方在離婚時不應承擔償還債務。
夫妻感情不和,離婚時債務如何處理呢?依據法律上述法律的規定,借款方在借款時,如夫妻二人就以感情不和,或已分居,法院根據具體的情況會做出合理判決。
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分析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分析,個人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一)從法理角度講,不應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認定為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根據法律的規定,共同債務不是用在婚姻存續期間,而是用在夫妻之間利用這筆債務共享到的利益。
(二) 從婚姻法角度分析,夫妻之間組成家庭是為了共同生活。
(三)從立法上看,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才能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雖然法律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將夫妻共同債務限定為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相關法律則將夫妻雙方的舉債合意作為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補充標準,即如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即使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四) 從民法上講,夫或妻為單獨的個體,並不能因為結婚就混在一起。其中一方借債,在法律上屬於合同行為。具有相對性的。不能讓另一方承擔還款義務。
在我國的夫妻離婚的債務處理中,需要看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要是夫妻雙方本身就是分居很久,那此時可以斷定該債務屬於一方個人債務。因而在離婚的時候就不能拿出來進行處理,而日後債權人也不能要求其配偶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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