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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主要贍養義務的一方,能多繼承些財產嗎?

大家好,我是信金國律師,最近收到一位當事人的諮詢:“信律師您好!我母親多年前去世,父親一直由我照顧。

盡主要贍養義務的一方,能多繼承些財產嗎?

我父親還有個小兒子,但是他幾乎沒管過父親。

父親去年去世了,留下一套房子和十幾萬存款,沒留下遺囑。

現在我弟突然冒出來説,父親的財產要和我一人一半?可他從來沒管過父親還有繼承權嗎?我該怎麼辦?”像這位當事人的情況,在繼承糾紛案件中是比較常見的,子女一方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一般是不大願意和其他兄弟姐妹平分財產的。

今天就和大家聊聊,盡主要贍養義務能否多分財產的問題。

一、遺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一)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二)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四)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五)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可以多分父親的遺產。

而她弟弟幾乎沒盡到贍養義務,對其應當少分或不分。

但這樣規定,不代表她弟弟的繼承權當然喪失,除非當事人能夠證明弟弟故意遺棄或者虐待父親,並且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

二、如何理解“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一)在物質上給予較大幫助對於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微薄的老年人,定期給付一定的生活費用,給老人添置衣服及其他生活用品,這些都是對老年人在物質上盡贍養義務的形式。

(二)在生活上給予主要照料和幫助有些年老體弱或者多病的老人,已經喪失了基本的生活能力。

像洗衣煮飯這些瑣碎的小事,往往是老人在生活中最迫切的需求,是老人安度晚年必不可少的條件。

(三)安撫老人的精神世界老人是容易感到孤獨的羣體,尤其那些與子女分開居住的老年人,缺乏必要的社會活動,如果子女能夠每週抽出一定時間看望、陪伴老人,是對老年人精神世界的極大撫慰,因而也應該將其納入“是否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衡量因素。

三、如果老人生前立下遺囑怎麼辦?

如果老人立下的是一份有效遺囑,説把生前財產留給小兒子,就算你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也只能遵從老人的意願,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

贍養父母是子女的義務,而老人對自己的財產有處置的權利,贍養老人難以構成遺囑繼承的條件。

這時,我們可以考慮老人立下的遺囑是否有效。

立遺囑雖然是父母的權利,但有些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才會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你有相應的法律問題,可以和我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