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要公證了才有效嗎
離婚協議書的生效,是以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為條件,而不是辦理公證程序。因此,一般來説,離婚協議是不強制要求公證的。
離婚有兩種途徑,第一種是訴訟離婚,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任意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經由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不需要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第二種是協議離婚,雙方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協商一致並形成離婚協議後,就可以攜帶相關材料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在辦完離婚登記後,離婚協議也就生效了,而且該份離婚協議會在民政局存檔,具有一定公信力。因此,不需要再經過公證程序來確認協議的效力。
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文件,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製作,經雙方簽字後產生法律效力。
二、如何對付“離婚協議可以反悔”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69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對於這條重要的新規定,應該注意兩點:
1、對己方有利的財產約定,可簽訂婚內協議,不要出現離婚字眼及離婚的意思表示,這樣對方就不能請求推翻。
2、可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即使協議離婚不成,該協議的內容仍然有效,雙方均不得反悔,在訴訟離婚中也適用該離婚協議。
民事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就協議效力選擇或排除法律適用,體現契約自由和處分原則。這種約定屬於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範疇,法律應予認可。
關於離婚協議書,可以説是協議離婚中的必需品,但在訴訟離婚中,就不是非得要該協議書了。對於當事人而言,簽訂離婚協議書之前必須要先對協議的內容做出充分的瞭解,這樣才能清楚的知道究竟是否對自身利益有所損害,這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規避簽訂後反悔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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