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做家務離婚可不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家務是什麼?無非是掃地、拖地、洗菜、煮飯、洗碗、洗衣服、照顧小孩老人等等一系列與家庭日常相關的瑣碎事務。
有些人固執地認為家務事必須由妻子來做,然而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沒有一條法律是這樣規定的,這是人們自古以來沿襲的一種落後觀念。
説白了,家務是一家人的事,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只不過女人承擔着生育、哺乳等重任,在家務勞動中通常是承擔較多的一方。
當然,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由丈夫做家務、帶娃也是可以的,法律亦承認男性在家務勞動中的價值。
在此,借吉林延邊這起“男子離婚獲1.5萬元經濟補償案”,來談談相關的法律問題。
01妻子起訴離婚丈夫請求經濟補償王女士和李先生經戀愛、登記結婚後,育有一子一女。
兒女雙全,本是好事,然而婚後兩人卻總是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
自2012年起,王女士就撇下丈夫和子女,獨自外出打工,兩人分居生活期間,婚生子女主要由李先生照顧,隨李先生共同生活,王女士對子女的照顧較少。
2021年7月,王女士起訴離婚。
李先生雖同意離婚,但是他認為自己照顧孩子、做家務,為家庭付出了較多義務,離婚時理應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瑣事引起矛盾,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經調解和好無效,判決准予離婚。
在原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李先生在照顧子女等方面負擔較多義務,王女士給予適當補償。
結合王女士的收入情況以及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最終法院判決王女士應當給付李先生1.5萬元經濟補償。
02離婚經濟補償數額如何確定?《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結合法條規定,首先我們要想一個問題,離婚經濟補償究竟在補償什麼?難以衡量的家務勞動的價值是一方面,更關鍵的是個人發展機會的喪失。
由此在確定離婚經濟補償的數額時,非常重要的一個考量因素,即負擔較多義務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程度。
照顧子女、老人,做家務,看似簡單瑣碎,卻會耗盡一個人的精力、時間。
而夫妻一方之所以甘願放棄事業的發展前景,投身於家務勞動中,是因為相信以對方的收入、能力足以撐起這個家,或者像上述案例中那樣,因感情不和分居無奈而為之。
不管怎樣,由此帶來的是負擔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在事業發展上的遲滯、受阻,因此另一方應當對此進行補償。
除此之外,法院還會着重考慮負擔家務勞動的時間、投入家務勞動需要耗費的精力、家務勞動的效益,當事人的收入狀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等情況,綜合確定離婚經濟補償的數額。
結合司法實踐,在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判決的家務補償款通常在1~5萬元之間。
當然這個數額看似不多,但是需要考慮到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情況,是否涉及離婚損害賠償等,來確定離婚所能分得的最終財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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