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夫妻放棄財產協議書後需要公證嗎?
1、簽署夫妻放棄財產協議書後不一定需要公證。
我國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説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2、公證處可以辦理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
(1)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3、夫妻放棄財產公證書通一定的法定程序並滿足法定條件方可撤銷,但只能是“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才能予以撤銷,在具有前述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由公證機構依法撤銷,故,當事人或其公證書的利害關係人是不能單方撤銷公證書的。
二、離婚協議中一方放棄財產的約定是否有效
1、有效,離婚自願放棄財產分配是合法的。夫妻雙方在辦理協議離婚的時候,如果對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意願放棄所有的財產,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離婚協議書生效的條件是依據該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否則該離婚協議書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
2、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可主動要求放棄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後,若是一方自願放棄分割共同財產的,雙方可能會簽署一份財產放棄協議,此類協議簽署後,若是雙方沒有特殊約定,那麼無需辦理公證手續。對於約定需要辦理公證手續的,在公證處受理公證請求之後,需要繳納一定數額的公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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