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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騙簽字放棄繼承遺產怎麼辦

被騙簽字放棄繼承遺產怎麼辦

一、被騙簽字放棄繼承遺產怎麼辦

建議起訴處理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但是這種撤銷權行使期限只有一年。

所謂繼承遺產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

由於放棄繼承是繼承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一種處分行為,會引起相應的法律後果。

1、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應當在繼承開始後至遺產分割前。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並對接受或放棄遺贈作了相應的規定“受遺贈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

2、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的,視為其自繼承開始就放棄繼承權;不但對遺產不享有權利,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承擔義務,而且對遺產的孳息也不享有權利。

3、放棄繼承一般不允許翻悔。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開始到遺產分割之前的這段時間內,放棄自己已取得的繼承遺產的權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願意處於繼承人的地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必經過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繼承人許可。倘若允許撤回,不僅會影響遺產分割的進行,而且不利於繼承關係的穩定,不利於公民的生產和生活。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二、放棄繼承權需要公證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而,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一般來説,如果涉及房地產財產的,應當辦理公證,便於以後過户手續的辦理。如為其它財產,可以僅立書即可,可以委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放棄遺產繼承權指的是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的一種表達,繼承人有選擇繼承的權利也有放棄繼承的權利,但是如果繼承人是被騙簽字放棄遺產繼承的權利的話,那麼是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但需要有充足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是被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