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賞主播的錢,妻子能不能要回來
近年來隨着直播的興起,茶餘飯後,人們娛樂其中並投入了大量的時間和金錢。
有的男性用户為了討女主播歡心,不惜豪擲幾萬甚至幾十萬打賞款,在直播間當一把“大哥”。
但是當“大哥”是要付出代價的,畢竟不是所有人都有打賞二十萬只為討罵的底氣。
“大哥”多巴胺冷卻後慌了,他想,要是老婆知道了該怎麼辦?幾十萬打賞款還能要回來嗎?此類糾紛在現實生活中越來越多,接下來要説的這個案子就是這樣,丈夫孫在短視頻平台充值50萬,通過直播打賞禮物向一女主播隋贈送35萬元左右。
妻子王得知後,要求主播隋退款,隋僅退還孫5萬,但妻子認為隋應當全額退款,協商未果,遂將其訴至法院。
這個案子最終打到二審,我們將就本案具體闡述夫妻一方打賞網絡主播,另一方能否要求主播返還打賞款的問題。
一審判決:王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駁回王的訴訟請求。
首先,一審法院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丈夫孫與主播隋之間雖沒有書面贈與合同,但存在事實上的贈與,且該贈與合同不存在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一旦孫轉移財產權即視為贈與合同已經完成,贈與人不能撤銷。
其次,丈夫孫是否有權處分該財產呢?法院主要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一)孫與王系夫妻,採用夫妻共同財產制。
而現金不是特定物,主播隋也不可能判斷財產的性質,丈夫孫對共有財產的處分行為不能因隋不知情而隨意主張無效;
(二)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孫系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三)妻子王稱丈夫孫的處分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但缺乏證據證明。
綜上,孫的贈與行為,沒有法律規定的無效或可撤銷情形,王的訴請亦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王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首先,二審法院認為,及時性、開放性是網絡直播服務比較明顯的特性,其面對不特定對象,用户可隨時進出,對主播的直播服務滿意即可自願打賞,即網絡直播服務有其合理對價性。
本案中,隋通過互聯網平台提供直播服務,孫接受該直播服務後,獲得精神層面的愉悦,遂將用金錢購買的虛擬禮物打賞給隋,雙方之間存在對價給付,是一種及時履行的消費行為,成立網絡服務合同關係。
因該網絡服務合同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故妻子王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要求隋返還打賞款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妻子王稱主播隋與丈夫孫存在不正當關係,違背公序良俗,但由於缺乏充分、有力的證據證明,該理由也未得到法院採納。
最後,對於妻子王在上訴中提出的,打賞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丈夫孫無權單方處分的理由也未得到法院認可。
法院認為,夫或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孫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隋在接受打賞時沒有義務去判斷款項的性質,且隋取得該打賞款是基於自身的直播服務,故本案適用善意取得的相關規定,隋無須返還打賞款。
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綜上,丈夫打賞主播的錢款,無特殊情況及理由,妻子一般無法要回,但由此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丈夫賠償。
最後多説兩句,處於婚姻關係的成年人在法律上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行使權利也要注意後果,不能僅為滿足一己之慾而傷及婚姻,破壞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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