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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平台打賞主播,能否要求返還錢款?

1.夫妻一方基於婚外情感交往給主播打賞明顯高於正常網絡娛樂消費水平的財產,另一方有權請求返還——曾某訴柯某某、王某贈與合同糾紛案

網絡平台打賞主播,能否要求返還錢款?

案例要旨】:網絡直播打賞在法律性質上應屬於贈與合同,其效力的認定需綜合交易安全和交易公平原則,兼顧互聯網經濟特點,結合公序良俗進行判斷。在直播打賞中,夫妻一方基於婚外情感交往,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給主播打賞明顯高於正常網絡娛樂消費水平的財產,夫妻另一方以其違反公序良俗效力條款為由請求確認打賞無效,並請求返還全部財產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號:(2020)渝01民終3046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21年第3期(總第157輯)

 

2.用户在網絡平台換購平台道具再對主播進行打賞,是基於用户與平台簽訂的用户協議,接受平台在技術、運營、維護基礎上提供的服務,本質上是一種網絡消費行為而非贈與行為——俞某訴程某、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案

案例要旨】:用户在網絡平台換購平台道具再對主播進行打賞,是基於用户與平台簽訂的用户協議,接受平台在技術、運營、維護基礎上提供的服務,在網絡平台自願打賞的過程中獲得了互動和滿足,本質上是一種網絡消費行為而非贈與行為。成年人在網絡平台持續、非大額的充值行為,系其對個人財產及家庭財產的合理處分,其配偶在長期未予管理、制止,又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該網絡消費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的情況下,請求平台或主播予以返還的主張不能支持。

案號:(2020)浙07民終4515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32期

 

3.未成年人大額網絡直播打賞後未經其監護人追認的,應予以返還——劉某訴某科技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大額網絡直播打賞後未經其監護人追認,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發佈日期:2022-03-02

 

4.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給主播刷禮物、打賞等行為本質上屬於贈與,已經交付完成的贈與不能任意撤銷——李某訴安某贈與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網絡直播中,“打賞”行為是觀看者購買主播服務的一種消費行為,主播與觀看者之間形成提供服務者與享受服務者的合同關係。雙方在直播間的互動不違反法律規定,是合法的消費行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給主播刷禮物、打賞等行為本質上屬於贈與,已經交付完成的贈與不能任意撤銷。

來源:寶雞法院網 發佈日期:2019-8-27

 

5.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通過直播平台為主播打賞,屬於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因此無權要求主播返還直播平台上的充值金額——趙某訴倪某不當得利糾紛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願依照有關規定和行業規則註冊成為直播平台用户,理應按照約定履行該行業規則所確定的義務,其與主播之間互動打賞行為,不屬於法律禁止的情形,主播有通過自己的勞動行為獲取報酬的正當性,且充值的賬户為直播平台賬户,故行為人無權要求主播返還直播平台上的充值金額。

來源: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網 2020年4月24日

 

專家觀點

一.網絡直播打賞的法律性質分析

觀眾向主播進行直播打賞通常分為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線上方式,該種較為常見普遍,即通過平台向主播贈送其提前購買的虛擬禮物。另一種是線下方式,即觀眾通過主播私人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等賬號進行贈送。當前對於網絡直播打賞的法律性質,主要有服務合同説和贈與合同説兩種觀點。服務合同説認為主播提供表演、播報、互動等服務,用户獲得精神享受或智識提高,這種非強制付費方式屬於一種新型的服務合同。贈與合同説認為,用户觀看直播並不受限制,並無付費、打賞等合同義務,也無金額大小的限制,用户打賞純屬自願,相關權利義務並不是對等對價關係,應屬於贈與合同。在司法實踐中,截至2020年8月20日,通過裁判文書網共檢索出108件案件涉及直播打賞,其中103件未對直播打賞性質進行論述,有4篇文書論述為贈與合同,尚未有論述為服務合同的文書。網絡直播打賞作為一種新型行為方式,與其探討“是與否”,不如探討“像不像”,綜合以下因素分析,直播打賞應屬於贈與合同。

1.雙方是否存在受拘束意思表示

服務合同是服務人提供技術、文化、生活服務,服務受領人接受服務並給付服務費的合同。服務合同一般屬於有償雙務意思表示合同,服務合同説認為主播直播表演屬於要約,但是該要約並不具體明確,主播隨時可以停止直播,隨時可以下線,其直播內容、時間、地點等不受觀眾拘束,如何互動、與誰互動等也不受觀眾意思拘束。用户觀看直播也不是承諾要約的意思表示,與主播對直播內容、時長、方式等具有絕對自主決定權一樣,用户是否打賞、打賞多少、什麼時候打賞均不受主播任何意思拘束。任何人都可以不付費不受拘束進入網絡直播室觀看直播,不受限制隨時離開,此種進入、離開也並不違反主播意思或某種約定義務。而在服務人與服務受領人之間的關係中,服務人居於從屬地位,只能在服務受領人的指揮管理下提供特定的服務。因此,主播和用户在網絡直播打賞中,均沒有受服務合同約束的意思表示。

2.雙方是否約定負擔義務對價

服務合同的一方轉移財產,一方提供勞務,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意義在於創造經濟價值。服務人對服務受領人的權益領域的介入與服務人的來自服務受領人的權益管理託付相輔相成。若將網絡直播打賞認定為服務合同,則無法解釋面對同樣的直播表演服務,有些人可以打賞,有些人可以不打賞,打賞的金額也不相同,沒有明確的對價。任何人都可以觀看網絡直播,不需要支付對價,對於那些打賞的用户,也並未獲得相應對價的權利。誠然,打賞的用户一般會獲得主播的特別互動,但該表示感謝的互動並非強制,也不是支付打賞約定的特定對價,打賞是單務、無償、自願的。此外,直播服務內容也並不是質量越高、製作越精良,對應的打賞金額就越高。因此,從雙方負擔義務對價上看,直播打賞與有償對等的服務合同相去甚遠,與無償單務的贈與合同實質相同。雖然從整個互聯網第三產業上看,網絡直播被解釋為一種服務可能更契合社會生活語境,但從個體案件、從每一個具體的用户與主播之間的法律關係上看,定性為服務合同無法迴應非強制性和非對價性的質疑,而定性為贈與合同則更符合法律規範意義。

3.規範直播打賞的法律效果

與其他典型合同相比,服務合同中無論服務內容是否與物結合,其以提供勞務服務為內核的方式,與以物的交易為中心構築起來的交易規則存在不協調的問題。服務合同撤銷後的復原、返還幾乎不可能,勞務服務被服務對象吸收附着,服務本身無法還原或返還。而根據贈與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處理直播打賞行為,則可以通過撤銷權對低齡打賞、鉅額打賞、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打賞、違反公序良俗打賞等問題預留法律矯正的適用空間。如故意誘導未成年人鉅額打賞,主播沒有履行完成“附義務贈與”的義務約定、隱瞞夫妻一方基於與主播發生婚外戀的打賞等,則可能因符合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而被撤銷,從而維護相關利益主體的權益,規範直播打賞行業生態,促進網絡理性消費。另外,與觀演服務合同中購票進入劇院觀看錶演相比,網絡直播更接近街頭賣藝,路人都可以觀看,打賞全靠自願,打賞更類似於“給小費”“給賞錢”,而將街頭賣藝定性為贈與,更多人則可能可以接受。綜上,網絡直播打賞更符合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徵和雙方當事人的心理預期。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案例選》2021年第3輯(總第157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86~88頁。)

 

二.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直播打賞錢款的返還請求權探析

目前直播打賞已成為網絡直播行業盈利的重要渠道,對直播業務的發展起到重要的調劑作用,由此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其中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打賞錢款要求返還的情況時有發生。

1.直播打賞系消費行為

互聯網直播業務模式下,觀眾對其感到滿意的直播內容或為獲取意欲觀看的直播內容而對主播進行打賞,筆者認為,該行為具有支付服務對價的意思表示和經濟功能,應解釋為消費行為而非贈與行為。

首先,打賞行為指向服務合同關係。直播業務的開展至少需要直播平台和網絡主播兩方主體,還有可能存在主播所歸屬的演藝公司第三方主體,該三方主體在行為目的和利益關係上具有一致性,即通過提供網絡直播服務獲取利益分成。因此,觀眾在觀看網絡直播內容時,實際與前述提供直播服務的各方之間成立網絡服務合同關係,其對於直播內容的打賞,看似針對主播個人,實則面向直播服務提供各方,打賞行為符合服務合同等價有償的基本內涵和網絡直播業務盈利的期待模式。

其次,打賞行為不符合贈與特徵。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但是直播打賞是針對讓打賞者獲得精神滿足的直播表演,接受打賞方並非無償獲得打賞,其提供了直播服務。

最後,打賞行為本身藴含消費意思。直播觀眾打賞的標的物並非現實貨幣,而是用通過直播平台充值獲取的網絡虛擬財產購買的虛擬禮物。而平台規則通常規定,充值的網絡虛擬財產不能兑換成貨幣,也不能交易或轉讓,僅可用於在網絡平台上購買虛擬禮物等產品或服務。因此,直播觀眾充值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為本身就藴含着網絡消費的意思。

2.夫妻一方因直播打賞導致財產權益受損的救濟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有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分割共同財產。據此,夫妻一方在直播消費過程中,如果其打賞主播的行為超出必要生活消費範圍,屬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情形,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及時止損。

2離婚時主張多分財產或損害賠償。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條新增了離婚訴訟中法院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增加“有其他重大過錯”作為可以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第一千零九十二條進一步規定夫妻一方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因此,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直播打賞,如果該行為侵害夫妻共同財產權益並引發離婚糾紛,打賞方顯然對離婚存在重大過錯,另一方可據此主張自己多分財產或獲得損害賠償。

3)向接受打賞方追回。如果打賞數額巨大、遠遠超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打賞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鉅額打賞的行為就屬於無權處分,且侵害了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權益,接受打賞方取得打賞財產便不具有合法依據,構成不當得利。因此,夫妻另一方有權要求接受打賞方返還財產,即向接受打賞方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要求其返還打賞欠款。

(摘自曾祥龍:《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直播打賞錢款的返還請求權探析》,載《人民法院報》2021年8月12日第7版。)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2.《中央文明辦、文化和旅遊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規範網絡直播打賞 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意見>》

1.禁止未成年人蔘與直播打賞。網站平台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嚴格落實實名制要求,禁止為未成年人提供現金充值、“禮物”購買、在線支付等各類打賞服務。網站平台不得研發上線吸引未成年人打賞的功能應用,不得開發誘導未成年人蔘與的各類“禮物”。發現網站平台違反上述要求,從嚴從重採取暫停打賞功能、關停直播業務等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

9.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台“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源: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