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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應在什麼時候提出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應在什麼時候提出

一、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應在什麼時候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

(1)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中,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3)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的,必須在離婚訴訟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4)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如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也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5)如當事人為協議離婚的,除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的以外,協議離婚後,當事人仍可向法院起訴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不僅是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還是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依據。當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即被視為有過錯,即須對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當事人有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過錯的,無過錯方則不得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二、離婚損害的提出主體是否有特殊限制?

離婚損害賠償是基於婚姻關係中一方存在過錯行為,為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一項法律制度。因此,提出的主體僅限於婚姻中的無過錯方,過錯方無權提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雙方均存在需要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過錯行為,則雙方均無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同時,過錯方應以其個人財產和分得的財產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

三、離婚損害賠償兜底條款規定的“其他重大過錯”行為有哪些

對於重大過錯行為的認定,應當結合相關行為是否違反夫妻間互負的義務以及是否構成重大過錯來進行縮限解釋。首先,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傳統道德、公序良俗,均要求夫妻應當對彼此履行忠實義務、尊重義務以及互相關愛義務。因此,構成“其他重大過錯”的行為必然是違反上述夫妻義務的行為;其次,該行為應當比照民法典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可明確適用的四種行為,即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來衡量其嚴重程度。

審判實踐中,如果無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那麼過錯方出軌的具體情形將成為考量該行為嚴重程度的重要因素,比如出軌時間是否發生在女性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時期、出軌次數較多等。

要知道,離婚損害賠償是伴隨着離婚同時進行的,那麼,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應在什麼時候提出?相信大家通過上文的講解已經有所瞭解。一方在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時候,需要舉證證明對方確實存在法定的過錯行為,從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然後離婚,否則的話該主張是無法得到法院支持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請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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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離婚 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