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三年離婚彩禮能強制執行嗎?
不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兩人如果結婚時間長達三年,正常情況是不需要退還彩禮的,因為兩人結婚時間太長了,結婚三年應該有自己的孩子,所以女方也可以不歸還彩禮錢,畢竟自己的青春時間都耗費在男方家裏。
但也有情況特殊的時候,如果兩人只是同居關係並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那麼現在分手的時候,男方可以跟女方要回彩禮錢,如果不給的話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當然就算訴訟成功也不可能100%全部退回來。
還有一些情況比較特殊,如果兩人領取結婚證,但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同居一起生活過,也就是説這三年大家都是分居的,像這種情況就符合歸還彩禮條件。
二、離婚後不予退彩禮的情形有什麼?
彩禮不予返還的情形有: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3、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結婚三年後離婚,一般是不退還婚彩禮的,已經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之後共同在一起生活的,離婚之時,不需要返還彩禮。如果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同居期間超過兩年以上,並且在同居時有子女的,分手之後不需要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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