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社保卡里面的錢是否可以分割?
雖然在我國現行的《民法典》中都規定了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但是法律規定是概括性的,也是具有一定滯後性的,無法窮盡實踐當中的所有情況。
在離婚時,絕大多數當事人都會諮詢夫妻共同財產如何進行認定和分割,對財產性質的認定主要取決於出資的時間點和財產的具體性質,法律當中包含了列舉性的規定,但也有一些不經常被提到的財產類型需要明確其性質。
例如,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載體就是現在越來越普及的社會保障卡,公民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那麼離婚時社會保障卡里的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可以進行分割嗎?
一、離婚時社保卡里的錢能分嗎?
有關於社會保險涉及的財產如何認定的問題,已經有了相關的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也就是説,在結婚之後離婚之前取得的這幾種財產也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按照應當取得的數額來進行平等分割。
同時,法律還對養老保險金的性質認定做出了規定,離婚訴訟中如果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的,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對這一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但如果是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户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對相應訴訟請求是會予以支持的。
因此,尚未退休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的,養老保險金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了保險費的,可以對實繳部分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發生了財產類型的變化,但本質不變。
二、離婚時購買的商業保險如何分割?
對於商業保險,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保險的,以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受益人的,除了有特殊約定的,一般都可以認定保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產生的保險金也自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等分割。
但如果受益人為夫妻雙方以外的其他人的,理賠後保險金成為了受益人的個人財產,不再能認為夫妻共同財產,無法進行分割。
而如果在分割財產時保險尚未理賠,尚未轉化成可分割的財產性利益,甚至在有些情況中離婚時保險尚未繳納完畢,還需要繼續繳納,就需要視情況進行具體的分割操作。
如果繳納保險的費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對這一財產性利益進行分割時,投保人可以申請退保,退回的保單價值就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等分割。
如果因為保險金屬於預期利益無法立刻進行分割,也可以雙方協商一致後對保險合同繼續履行,理賠完成後產生保險金,再將夫妻共同財產份額分割出來,對相應的部分進行分割。
而如果想要延續保險的保障,可以由被保險人支付一定的對價作為補償,或由變更為被保險人的支付補償,雙方可以協商進行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變更。
生活當中產生的財產類型和具體情況都是個性化和多樣性的,即使熟知法條和相關知識,也需要進行進一步的思考和判斷才能確定具體的性質和方案;希望本文對有這方面疑惑的當事人有所幫助,如果需要進一步的解答和諮詢,建議聯繫專業的律師團隊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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