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撫養費的確定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離婚撫養費的確定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標準主要根據子女需要、父母承擔能力、當地生活水平而定。有固定收入的一方一般撫養費金額為固定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按照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比例。
二、離婚孩子撫養費支付到多少歲?
原則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週歲為止。如果子女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根據我國《民法典》關於撫育費的給付期限分為下列三種期限:
第一種是無條件給付期限。一般指從子女出生到18週歲為止。
第二種是有條件的不給付期限。一般指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依靠其自己勞動收入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三種是有條件的給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應當負擔撫育費。
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子女雖滿18週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夫妻離婚後,一般都是一方來直接撫養孩子,但是另外一方雖然不直接撫養孩子,還需要盡到撫養的義務,要按時的給予孩子一定數額的撫養費,具體撫養費的數額可以由雙方來進行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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