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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年內財產分割重新起訴可以嗎?

離婚一年內財產分割重新起訴可以嗎?

一、離婚一年內財產分割重新起訴可以嗎?

離婚一年內財產分割重新起訴可以。

因協議離婚產生爭議的,可以在3年內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婚前財產怎麼保護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可能關於孩子的撫養權,還有就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面的問題,都沒有作出明確的約定,那麼日後發生一些糾紛想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可以再次的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要求人民法院對此,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