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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判子女撫養權

怎麼判子女撫養權?

怎麼判子女撫養權

看法官怎麼説。

雖然國家提倡三胎,但目前家庭中還是獨生子女比較多,離婚時爭取子女撫養權的情況愈演愈烈。

離婚時,法官究竟會怎麼判決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問題?判決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原則又是什麼?

我們今天引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判規則,來詮釋説明這個問題。

【裁判要旨】

對於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歸屬如何確定,應當根據“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則,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及子女生活模式、受教育環境等具體情況,兼顧父母雙方的訴求及客觀實際妥善解決。

【解讀】

確定父母一方與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關係時,應根據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則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直接撫養人的撫養能力。

撫養能力應當包括撫養人的健康狀態、個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經濟能力、居住條件和職業狀況等因素在內,這些因素往往會涉及到撫養人能否充分行使和負擔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經濟能力僅是作為考慮子女撫養問題的一個因素,並非決定性條件,不能將哪一方能提供更為優厚的物質條件或者一方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撫養費作為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決定性因素。

(二)撫養子女的意願及對子女的感情和態度。

(三)子女的年齡和性別。

一般情形下,年幼的子女適宜由母親照顧,而同性別的子女與父母間的溝通較便利和自然,也符合性別發展的規律。

(四)子女受教育環境的繼續性和適應性。

應當考慮子女成長環境及父母所提供照顧的穩定性及繼續性等因素,儘量維持子女在父母離婚前後的成長環境(如近親屬照顧、家庭環境和學校或者社區等成長環境)的相似或者一致。

(五)其他可供參考的因素。

近親屬協助照顧的意願和能力,子女對雙方近親屬的依賴關係和感情等。

除上述常規因素外,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

(一)子女的年齡是參考因素但不是絕對因素,兩週歲內,子女年幼有對母親依賴的天性,但如母親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子女、被判處長期徒刑等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情形的,也可以由父親一方撫養子女。

(二)對於兩週歲以上子女,父母均有撫養意願、撫養條件相近的,還需要考慮父母一方身體狀況,是否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等綜合因素。

在不改變子女學習環境和不影響子女生活安定的情形下,父母離婚後也可協議子女輪流隨父母生活。

(三)婚姻中的過錯不是剝奪對子女撫養權的理由,不能一概剝奪過錯方對子女的撫養權。

不顧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將未成年子女一律判歸無過錯方直接撫養,以此作為對過錯方的懲罰和對無過錯方的補償,其實是在漠視子女的利益。

(四)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未對子女撫養問題提出訴訟請求的,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引導當事人明確訴訟請求。

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問題未達成一致,又堅持不要求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由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七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本人大多引用山東高法《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歸屬的確定原則(一)》一文,旨在讓關心該問題的人清楚知道法官對子女撫養權判決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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