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和訴訟離婚可以並存嗎?
一、離婚冷靜期和訴訟離婚可以並存嗎?
1、離婚冷靜期和訴訟離婚不一定可以並存,經原告、被告同意法院可以設置冷靜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在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2、一般法定的冷靜期是協商離婚需要經歷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訴訟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訴訟離婚的流程具體如下: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分別是:第一階段,起訴階段;第二階段,答辯階段;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1、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3、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協商離婚的情形一定需要經歷冷靜期,該期間為三十天。起訴離婚則不一定,對於訴訟離婚的,若是當事人不願意經歷冷靜期,可以直接將自己不願意的意思表示出來,對於此種一方不同意的情形,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並不會設置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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