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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共同財產分割判決書內容有哪些?

離婚共同財產分割判決書內容有哪些?

一、離婚共同財產分割判決書內容有哪些

1、夫妻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民族。

2、委託代理人的姓名,單位。

3、夫妻雙方針對共同財產分割一案,經過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案件現已審理終結。

4、 案件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金額,分割方式,分割時間。夫妻雙方就共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從家庭因素的影響,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6、夫妻雙方辦理婚登登記後,雙方的工資、獎金等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計入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針婚前個人財產有約定,可以通過協議的形式進行明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也應當遵守平均分割原則。

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在協商後未達成一致,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確認沒有私自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予以判決,判決的標準根據男女平等原則以及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