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的內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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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時,要求對夫妻財產作出適當的處理,這就意味着夫妻雙方如果因為感情破裂自願解除夫妻關係,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夫妻共有財產和債權債務經協商達成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那具體來説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的內容包括哪些?請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的內容包括哪些
訂立離婚財產協議一般要列明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1、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核心在於離婚財產,即所謂的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需要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有約從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下列標準確定: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2、確定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時注意: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條款雖然有效,但該約定對子女沒有法律約束力。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很多人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約定子女撫養費由一方承擔,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需要注意,按照《合同法》,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具有合同約束力,但是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更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所以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後並非一勞永逸。至於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的內容包括哪些,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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