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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財產的分配規定是什麼?

破產清算財產的分配規定是什麼?

一、破產清算財產的分配規定是什麼?

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税款;

(三)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二、公司破產投資人的錢怎麼辦?

公司由於經營不善負債累累,不能繼續正常運轉時,不是公司主動向法院申請破產,就是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當公司破產時,對投資人而言,最值得考慮的問題是,還能不能收回投資的資金。

當公司破產時,投資人想要收回風險投資的資金的,就只有積極參加公司破產清算了。

通常,只要公司破產清算,清償債務後,仍有財產剩餘的,投資人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投資;要是公司破產清算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就無法收回投資了。

三、公司破產的費用有什麼?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這一費用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包括破產案件受理費、職權調查費、公告費、送達費、法院登記申報債權的費用、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的費用、證據保全費用、財產保全費用、鑑定費用、勘驗費用,以及法院認為應由債務人財產支付的其他訴訟上的費用。

破產費用所包括的案件訴訟費用必須是為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費用,不包括在破產程序進行中個別債權人因其他爭議而發生訴訟的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債務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利,自破產案件受理後而喪失,債務人所有財產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當然,重整程序中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應的費用,這些費用也就是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變價費和分配費。

第一,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是破產管理人為佔有、清理和保管債務人財產或者繼續債務人的營業而必須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保管費用、倉儲費用、運輸費用、清理費用、維修保養費用、保險費用、營業税費、公告費用、通知費用等。此外,律師費、聘請會計師的代理費用,水電費、通訊費、辦公費、文書製作費等行政管理費用也包括在管理費範圍內。

第二,債務人財產的變價費,是破產管理人為處理非金錢的債務人財產而將其變現為貨幣所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估價費用、鑑定費用、公證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拍賣費用、執行費用、登記費用以及變價債務人財產的税費等。

第三,債務人財產的分配費,是破產管理人為將債務人財產分配給債權人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分配表的製作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提存分配費用等。

公司申請破產清算之後,優先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是公司法人主動向法院提出破產申,第二種是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公司已經破產了,投資人想要收回投資的資金,只能參與公司的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