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離婚冷靜期是什麼意思
一、根據規定離婚冷靜期是什麼意思
《民法典》規定了夫妻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辦理離婚的方式有哪些
(1)協議離婚: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的一種方式。這種情況,夫妻雙方可以自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且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問題(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一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一種方式。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必須先行調解,經查明男女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則應判決准予離婚,並對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判決。
三、哪情況下法院會判不能離婚
以下情況起訴離婚可以不判離婚: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的;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的。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目前來説在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的方式,另外一種是訴訟離婚的方式協議離婚就是由雙方將所有離婚的事宜協商一致以後,向有關機構申請離婚,然後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以後再正式領取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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