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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了婚禮沒領證叫事實婚姻嗎

辦了婚禮沒領證叫事實婚姻嗎

一、辦了婚禮沒領證叫事實婚姻嗎

不一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即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歲,按事實婚姻處理。在此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男女舉辦婚禮後共同生活,通俗的來講,屬於現實中的婚姻,但這種婚姻關係不一定是法律上所講的“事實婚姻”。法律上所講的“事實婚姻”是有一定法律特性的。

法律上的“事實婚姻”:

1、男女雙方要同時具備婚姻要件,如達到結婚年齡、不是三代近親屬等等。雙方或者一方已於他人結婚,再共同生活的,也屬於事實婚姻,事實重婚。

2、雙方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如果雙方不是為了長期共同生活,僅是露水夫妻,屬於同居,不屬於事實婚姻。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後的同居行為,我國法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二、事實婚姻可以繼承對方遺產嗎

可以繼承。

對於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成立的同居關係,可以作為事實婚姻來處理。這時候,這種男女關係就可以認定為,具有與登記結婚一樣效力的事實婚姻關係。這種情況下,事實婚姻的雙方就享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依據本解釋第七條的原則處理。

我國自1994年2月1日以後,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之前的男女雙方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形成的事實婚姻是承認的,也就是説它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若雙方僅屬於同居關係,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