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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配

一、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配

雙方有婚姻財產約定的,以雙方約定為準;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了財產分割一致的,以協商結果為準;如果雙方沒有婚姻財產約定或雙方協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分割;一方的婚前財產或是婚後屬於個人的財產,均歸個人所有,離婚時不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第1063條第3項規定,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都屬於“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另外,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7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無論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都是必然的。當然,要是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財產或者就各自財產做出了約定的,那麼可能不會涉及到財產分割。另外,若是認定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自然在離婚的時候也不能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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