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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怎樣進行離婚調查

離婚調查一般來説就是調查對方的財產狀況,當然也不只限於財產,也包括在離婚糾紛當中涉及到的當事人過錯等問題。

應該怎樣進行離婚調查

在現代離婚官司涉及的內容越來越複雜的情況下,離婚調查也越來越普遍,在國外甚至已經產生了相關的職業,專門進行離婚調查。

離婚調查包含個人進行的調查,也包括法院、律師協助進行的調查,但是並不是所有離婚調查的成果都能在法庭上作為證據產生效力。

因此,本文將對離婚財產調查的相關問題進行討論,幫助大家解決這方面的疑問。

一、離婚財產調查能產生法律效力嗎?

首先,離婚財產調查是可以產生法律效力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一方由於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協助或者自行調查收集。

但同時,在離婚財產調查中要着重注意的是收集證據的方法問題,現實生活不是美劇,在我國收集證據要注重注意合法性。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第68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或者是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能發生證據效力。

因此,離婚財產調查中收集的證據是可以生效的,但是一定要注意收集方式的合法性,不能違反法律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

二、如何進行離婚調查?

離婚時針對財產進行的離婚調查可以分為幾個方面,一般包括:對方的銀行存款或收入情況、對方的房產情況、車輛情況以及其他形式的財產如有價證券、企業股權等。

針對銀行存款,注意保存對方的銀行卡號、存摺開户行以及相關信息,可通過拍照等方式進行記錄;針對房產和車輛信息,可到房管部門和車管所調取相關記錄;針對股票等財產,注意保存相關開户信息及具體的證券公司信息。

除了自己保存證據之外,後期可以委託律師介入或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保護好自己在婚姻關係中的合法利益。

同時由於事實上可能存在沒有掌握的對方財產,需要注意保密工作,並及時申請法院進行相關的訴前財產保全,以有效防止對方轉移財產。

而針對財產意外的情形,也就是情感問題,一般來説有幾個不同方面的證據需要注意和收集:首先是對方書寫的保證書、悔過書等,其次是相關的出警記錄和筆錄等,最後是相關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電子數據以及照片和錄音錄像等。

最重要的是依然要注意收集證據的合法性問題。

三、如果對方涉嫌轉移財產怎麼辦?

關於轉移財產,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在遇到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使用法律手段來對自己實現救濟,同時也可以提前做好準備和預防。

在進入訴訟程序進行離婚時,為了避免對方進行財產轉移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可以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如果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而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同樣也是為了防止當事人的預期財產給付利益受到損害。

財產保全屬於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係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

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四、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最後,我們可以根據法律來明確一下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從而幫助大家區分財產並做出合理合法的相關措施。

夫妻共同財產包含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等。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包含:婚前財產;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個人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自己一方的財產;本人專用的生活用品等。

本文梳理了離婚調查的相關法律效力、調查方法以及相關法律後果,基於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我國訴訟離婚過程存在一定的複雜性和特殊性,在涉及到相關問題時建議大家諮詢專業的律師。

標籤: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