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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開庭前的借條能作為證據嗎?

一、離婚開庭前的借條能作為證據嗎?

離婚開庭前的借條能作為證據嗎?

離婚開庭前的借條可以成為法定有效的證據證明,但借條作為證據使用必須是客觀、真實、合法,要讓借條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要符合以下幾點:

一是行為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二是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

三是內容合法。

在夫妻雙方債務糾紛訴訟離婚時,如果涉及到共同財產分割和共同債務償還的,借條經法院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訴訟離婚的證據。

但是借條可以作為證據起訴,借貸是實踐性法律行為,借條僅能證明借貸合意的發生,不能證明借款已實際發生,應對錢款交付證據進行補充。

二、離婚時債務應如何處理?

離婚時,對於尚未到期的債務,應首先確定是屬於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依照不同的方法處理:

(1)對於屬於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按照下列方法處理:

如果尚未到期的債務根據夫妻的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則為該方個人債務。但是如果以此約定逃避債務的,約定無效,該債務仍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未到期的債務是一方為個人目的揮霍產生的,或者是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資助與起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產生的,或者是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而且其收入卻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那麼,上述債務屬於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應由其按照約定的時間予以償還。

(2)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按照下列方法處理:

如果未到期的債務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或者為家庭成員治病所產生的債務,則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如果夫妻均同意放棄期限利益而提前償還的,可以提前償還。如果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不同意提前償還的,則雙方可以協商同意,將這部分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留,到期後清償,或者由夫妻雙方平等分割債務,在債務到期後由雙方各自清償其份額。

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夠清償債務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考慮雙方的經濟情況,判決由一方負擔或者雙方按照一定的比例負擔。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的規定,離婚時借條是可以作為證據被使用的,經法院認定債務債權關係成立的,還需要對於離婚後債務由夫妻雙方誰來承擔進行確定,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協商一致達成共識可以自主協商確定,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