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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的户口辦理的婚姻登記是否有效?

偽造的户口辦理的婚姻登記是否有效?

偽造的户口辦理的婚姻登記是否有效?

使用偽造的户口辦理的的婚姻登記是可撤銷婚姻。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了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四種: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用偽造的户口辦理的結婚登記,不屬於上述四種情形,所以婚姻關係應當是不屬於無效婚姻。

另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佈其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結婚證,……”但是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對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情形並未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可撤銷其婚姻登記,比照後法優於前法的法律適用原則。

根據婚姻自願原則,被冒用者與登記結婚的對方,無結婚的意思表示,但此種情況並不屬於法律規定無效情況,但是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或者民政部門主動撤銷。

1、户口本丟了怎麼辦理結婚登記?

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户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户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屬於集體户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户口簿內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户籍情況的户口簿複印件辦理婚姻登記。

2、當事人身份證丟失後是否可以用臨時身份證辦理結婚登記?

根據2004年《民政部關於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民函[2004]76號)規定,“當事人無法提交居民身份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出具的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婚姻登記”。

3、持已過有效期的舊身份證是否可以辦理結婚登記?

已過有效期的身份證已經不是有效證件,不能辦理結婚登記,應當依法申請換領新證後再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使用偽造的户口登記的婚姻不屬於無效婚姻,無效婚姻只有重婚、有近親關係的,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未到法定婚齡的這四個情況才屬於無效婚姻,如果是使用偽造的户口進行登記的婚姻向法院進行證明其使用的證據是無效證據可以進行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