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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離婚給對方

婚前財產離婚給對方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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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離婚給對方的政策是什麼呢?

您的理解非常正確。您所説的新婚姻法實際上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法官審理離婚案件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之所以引起了大家的強烈反應的原因有幾個方面:
第一,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六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出台,物權所有權是法定的,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能因為結婚後夫妻共同使用,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上述即為婚前財產離婚給對方的內容,謝謝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