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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婚前房產對方子女有無繼承權

再婚婚前房產對方子女有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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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婚前房產對方子女有無繼承權嗎?

一,繼承法的規定是很明確的,當事人有遺囑的,以遺囑為準,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序位來繼承,再婚後的子女,如果存在相互的撫養關係的,那麼也有對方當事人的繼承權(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撫養關係的,為遺產第一序位繼承人),繼承開始後,同一序位繼承人原則上應該等額分配遺產。
  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順序: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三,繼承法關於遺產的分配原則:
  (一)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即各繼承人在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和各自經濟狀況、勞動能力大致相同的情況下,對遺產應作大體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屬於繼承人雖然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也願意盡扶養義務,但由於被繼承人有獨立生活來源,明確表示不需要該繼承人提供生活來源和勞務的情況;屬於被繼承人確實需要接受繼承人扶養,繼承人也願意對其進扶養,但由於繼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人,因而無法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情況,分配遺產時,不能取消或減少他們的應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上述即為再婚婚前房產對方子女有無繼承權嗎的具體內容,謝謝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