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贈予的區別具體是什麼?
一、彩禮贈予的區別具體是什麼?
區分彩禮與贈與,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1、贈與對方財產性利益時是否基於當地的風俗。
2、是否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
3、財產性利益是否為不得已而給付的。
而婚前贈與可以分為婚前附屬條件的贈與和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婚前附條件的贈與是指以締結婚姻目的為前提條件而向對方贈與,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婚姻關係無法締結,即使贈與的財產性利益已經交付給對方,贈與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還。但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恰恰相反,一旦財產性權益已經交付便不能要求返還。
二、婚前贈與和彩禮的區別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悦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的交往時的贈與。
注意,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既不屬於婚前贈與,也不屬於彩禮。
三、彩禮性質認定的考量因素
(一)該地是否有給付彩禮的習俗
有給付彩禮的習俗,是認定彩禮的前提。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財物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的風俗習慣。如果一方按當地風俗給付另一方的財物,一般應認定為“按習俗給付彩禮”。
(二)給付時的目的是否為締結婚姻
社會生活中,男方婚前給付女方財物的情形比較普遍,但就其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而言,則大有不同。如果男方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與婚姻無關,則不應認定為彩禮。
1、不以結婚為目的,屬於戀愛期間自願贈與情形,則不能主張返還。
2、雙方在戀愛期間,為結婚創造條件,因訂婚約而贈送財物,由於婚約解除或沒有締結婚姻關係,贈送的財物應當返還。
給付彩禮的對價中,本身就藴含着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未能締結婚姻,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為公平性的保護。
(三)給付財物的價值大小
彩禮一般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包括現金、首飾等貴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給付的僅是數額較小的“見面禮”、“過節禮”,或者價值較小的飾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認定為彩禮。至於應當達到多大的數額或者多高的價值,可以結合當地的經濟狀況以及男方自身經濟條件等綜合酌情確定。
獲得了合法財產的公民,可以將自己的財產贈予給他人。在結婚之前,男方、或者是男方父母,可以在御女方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可以按照當地習俗支付彩禮。彩禮與贈予財產的區別包括贈予財產的數額不受限制,而彩禮的數額不得遠高於當地習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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