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分開需要返還彩禮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作出瞭如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此條規定所堅持的基本原則是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的。即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第(二)、(三)項的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此條司法解釋為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婚約階段(即未締結婚姻關係階段)和合法婚姻階段(即已締結婚姻關係階段)發生的彩禮返還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對於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同居關係)而發生的彩禮返還糾紛該如何處理並沒有規定。
依據司法解釋規定,沒領結婚證是可以返還彩禮的。
二、離婚返還彩禮時,生活困難怎麼理解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對於彩禮的給予是屬於民事行為的體現,對於彩禮的金額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退換彩禮有一定的規定的。律師表示,彩禮一般是以結婚為目的,在婚前按習俗一方給付另一方的貴重財物。彩禮數額多數是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協商確定,法律上並未限制彩禮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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