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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結婚證有孩子,離婚彩禮退嗎

彩禮1.47W

沒結婚證有孩子 離婚彩禮退嗎

一、沒結婚證有孩子離婚彩禮退嗎?

1、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您之前與男方沒有辦理結婚證,雖然在老家依習俗舉行了典禮,但是您與男方沒有婚姻關係,屬於同居關係。對於同居關係的解除,雙方自行解除即可,您離開就表示您解除了與男方的同居關係。

2、對於彩禮款,男方可以依你們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為由要求您返還彩禮款,您有權舉證證明彩禮款的花費部分,對於合理部分應予以返還。金屬於男方對您的贈與,您有權不予返還。 您沒有與之前的男方建立婚姻關係,您有婚姻自主權,您有權結婚。所以您現在結婚是合法的,不屬於重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其中,“生活困難”的認定: 根據《解釋一》是指一方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解釋二》“生活困難”的解釋,應當與《解釋一》相一致,同樣應為絕對的生活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一方靠自己的力量生活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的財產受到損失,不是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四)首先,若雙方對於彩禮沒有糾紛,則無須對其進行分割,默認為女方的財產; 其次,若雙方對彩禮存在糾紛,可按照下述規定進行: 男女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的,彩禮應當返還。

(五)離婚中涉及的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習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案件,應當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係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當事雙方彩禮發生糾紛,婚前給付彩禮給一方造成經濟困難,可以要求返還。婚前男方給的彩禮屬於女方私有財產,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申請返還彩禮,應當看是否屬於贈與,沒有結婚證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兩人同居期間,彩禮用於家庭生活開支,男方不能要求退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