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規定彩禮在什麼情況可以退回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此條規定所堅持的基本原則是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的。即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第(二)、(三)項的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此條司法解釋為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婚約階段(即未締結婚姻關係階段)和合法婚姻階段(即已締結婚姻關係階段)發生的彩禮返還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對於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同居關係)而發生的彩禮返還糾紛該如何處理並沒有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彩禮作為附條件的贈與,也適用《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綜上所述,對這個彩禮錢問題的話在《民法典》中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彩禮錢需要給多少的話也是由雙方自行協商好的,但是也存在有情況説訂了婚什麼的發現不想在一起要求退還彩禮錢的,這個的話退還彩禮錢也是要符合上面的法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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