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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養老保險怎麼辦理分割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户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離婚後養老保險怎麼辦理分割

(一)養老保險金

根據2010年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户。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户。由此可見我國養老保險金採取的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户結合型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養老保險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養老保險金是政府或者企業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用於保障日常生活的貨幣額。在離婚時,養老保險金並非完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根據現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個人繳納保險金需要連續繳納15年才可以在將來退休的時候享有養老保險統籌賬户中的利益,並且隨着經濟發展和工資水平的提高,由政府對該筆基金中的發放額進行普調。而在離婚時夫妻一方連續繳納保險費不滿15年,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的,就沒有資格享有養老保險金統籌賬户中的利益,當然談不上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而且將來到底應當取得多少養老保險金在離婚時無法進行預先測算。因此,其具有不可預測性和不確定性,當然也就不具有進行實物分割的可操作性。

(三)關於個人賬户中已經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利益是否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於養老保險金是由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障機構或者部門進行統籌和同意管理的,因此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的養老保險金個人賬户下的養老保險費數額在特定的時間是確定的,也是可以證明的。雖然養老保險費不完全是養老保險金,但它是日後發放養老保險金的根本依據,也是夫妻離婚時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既存、現有的利益。這就為法院在處理養老保險金分割時提供了可行性:雖然法院不能對尚未得到領取條件的養老保險金的未來價值進行估量,但卻可以就離婚時養老保險金個人賬户中現有的已經繳納的費用進行平衡。故司法解釋規定,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户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辦理時,應該向辦案的人民法院説明婚姻期間的實際情況,我國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案件情況,對婚姻財產糾紛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對婚姻財產進行分割,出具案件的判決書,雙方沒有異議的應該按照判決書分配婚姻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