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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父母贈與的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父母贈與的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父母贈與的財產如何分割?

1.是否明確贈與誰。

2.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沒有明確只歸一方,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明確只歸一方,則是夫妻個人財產

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贈與子女是否有效

我國《婚姻法》缺乏上述有針對性的明確規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婚姻法》第17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一方單獨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也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在夫妻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後未追認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精神,除非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事後取得處分權,否則該處分行為無效;《物權法》第106條也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當財產被他人無合法依據佔有時,所有權人有權根據物權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佔有人返還財產,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令其返還財產。

夫妻一方贈與婚外情人房產,究竟是返還房屋還是返還相應的購房款。我們認為,一般可分為兩種情況:如果贈與人給受贈人錢款讓其購房、購車等且登記在受贈人名下,贈與行為被確認無效後,受贈人應返還相應的錢款:如果贈與人是把原來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車輛等變更登記為受贈人,受贈人應返還原房屋或車輛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當離婚之後婚姻期間只要沒有明確約定的財產都是屬於共同的財產,包括父母給的任何財物,因此,在分割財產的時候一定要協商清楚,雙方各自都要好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要分割的不合適,那麼是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