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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不服判決怎麼辦?

離婚財產不服判決怎麼辦?

想要通過訴訟得到自己最滿意的離婚結果就需要還在審理的時候就把相關的材料交給法官並且聽取法官的建議,但是一旦法官作出了判決就可能直接決定了最後夫妻能夠得到多少的財產,但是也有出現當事人覺得法官判決不合理的情況,那麼,離婚財產不服判決怎麼辦?

一、離婚財產不服判決怎麼辦?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離婚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總之,只要是不服的離婚的判決還是判決其中關於財產分配的問題都可以在準備好材料之後向上級的法院申請要求重新審判並得出最新判決,但並不是所有的重判的結果都能讓當事人滿意的。小編建議委託律師訴訟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