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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又生一小孩財產怎麼分配?

夫妻離婚後又生一小孩財產怎麼分配?

一、夫妻離婚後又生一小孩財產怎麼分配?

夫妻離婚後又生一小孩財產分配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等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與子女沒有關係。夫妻倆不能分割屬於他人合法擁有的財產。他人也沒有權利分割分配屬於夫妻倆合法擁有的財產。夫妻離婚,可以由離異雙方自行協議分割屬於兩人婚後共有財產,登記在各自名下婚前取得財產,歸登記人個人所有,不參與婚後共有財產的分割。婚後兩人生育的子女,離異時需要雙方協議子女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支付,具體支付方式和額度,需要兩人協議解決。以上財產的分割分配和孩子撫養問題如果達不成協議,雙方可以上法院起訴解決。

二、法律依據

《婚姻法》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需要明確的是,夫妻離婚時進行的財產分隔與子女並無關係,只有在子女撫養權的分隔時才與子女有直接關係。如果夫妻離婚後又生一小孩的財產分配情況應當正常的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然後按照平等公平的原則根本即可,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況下就好照顧女方和利於子女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