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公證需要男方簽字嗎?
離婚財產公證需要男方簽字,當然也可以不進行公證。只要雙方簽字並且協議在民政部門備案就生效。
雙方自願簽訂,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雙方發生效力,當事人可選擇是否公證,公證與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除非雙方明確約定公證生效。
公證的作用有二,一是公證協議內容的合法有效性,二是公證雙方無威脅、脅迫等情形,是自願簽署。如果有條件,建議進行公證。
夫妻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書並非以公證為生效要件。很多人認為,婚內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婚內財產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説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1、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在辦理離婚登記後,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於財產的約定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為有效,如果雙方關於財產的協議通過公證後反悔的應當重新到公證機關處説明方能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在離婚財產進行公證的時候,雙方當事人都是需要簽字的。公證是需要當事人清楚前往公證機構來進行辦理的,還需要提供相關的離婚證件和財產方面的一些房產證,等做出公證之後的話可以具有非常強烈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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