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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三年有孩子離婚財產怎麼分?

結婚三年有孩子離婚財產怎麼分?

我們大家都知道,現在我國的離婚率是一年高過一年,我們都説婚姻是另一個家庭的開始,但也有人説婚姻是愛情的墳墓,於是跟自己的另一半選擇離婚,如果雙方沒有生育子女還好,但雙方一旦生育子女,這就會給孩子造成嚴重的影響,甚至影響孩子一生,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結婚三年有孩子離婚財產怎麼分?

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

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司法解釋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或應當取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應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慮到實踐中存在着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較短,以及破產安置補償費的具體構成,包含非工資補償或安置補償內容等特殊情形,若簡單將安置補償費用,一概作為共同財產處理,反而有失公平,並容易激化矛盾。

因此,若訴訟中當事人對破產安置補償費是否均屬共同財產爭議較大,難以確定其中屬於共同財產的具體數額時,人民法院可通過被安置方的婚齡與其工齡的比例來計算安置補償費中屬於共同財產的數額。具體而言,該比例大於1,則所取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均作為共同財產;比例小於1,則破產安置補償費中相同比例部分,為共同財產。

以上,就是關於“結婚三年有孩子離婚財產怎麼分?”問題的相關回答,雖然國家設立了諸多法律法規,但還是阻止不了離婚率的上升,只能盡全力的維護夫妻雙方的利益。即便如此,離婚並不是一件容易事,還是要謹慎為之。

標籤:結婚 離婚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