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分割要件是什麼
夫妻財產中只有共同財產才需要進行分割,而要是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的話,那麼是不能進行分割的。大家知道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分割要件是什麼嗎?在夫妻離婚的時候是如何分割共同財產的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分割要件
對已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具體地説:
1、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2、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5、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6、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二、離婚時可以分割的財產
在離婚案件中,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子女的財產以及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不能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因此,要正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必須首先正確界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對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也有界定,該解釋第11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本站小編在上文為您介紹了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分割要件的相關知識,看完上文的內容後,相信你已經知道在夫妻離婚的時候是如何進行財產分割的吧。通常情況下是在夫妻之間均等的進行分割,但需要適當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同時要是因一方過錯而導致夫妻離婚的話,則需要對無過錯方進行離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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