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隱瞞轉移財產怎麼辦
一、離婚時一方隱瞞轉移財產怎麼辦
離婚時分割財產,首先要分清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然後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分割,在此期間,一方為達到多佔財產的目的,有可能把本應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採用隱藏、隱瞞等手段,以逃避分割。
如在離婚期間另一方發現對方有隱瞞共同財產的,可要求對其財產進行分割,但有時由於種種原因,另一方也許在離婚後才會發現一方有隱瞞共同財產的行為,此時,另一方依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再次分割被隱瞞的財產,當然提起再次分割財產的訴訟,應遵守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即為當事人發現該隱瞞的財產次日計算三年內。
而且,一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該財產的,法院可依法對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判決可以少分或不分。
二、法院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程新文表示,根據這部司法解釋,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説,“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我們知道,其實夫妻在離婚的時候是肯定要對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作出分割處理,至於實際該如何來分割,如果有約定的話就按照約定進行,沒有約定同時也因此產生了爭議的,也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的。不過有些時候,可能會出現一方為了獲取更多的財產,而故意隱瞞對方一部分夫妻共同財產,這樣做就會給另一方利益造成損失,當然在被發現存在這一情形之後,往往是會對其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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