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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再婚生子財產分配孩子是否有份

離婚後再婚生子財產分配孩子是否有份

一、離婚後再婚生子財產分配孩子是否有份?

1、夫妻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為各佔百分之五十;

2、嚴格意義上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間財產,與子女無關,但是在離婚時可以考慮雙方意願而協議將部分財產讓與子女是可以的。

3、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應當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後,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後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8)屬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適用正常離婚程序的處理方式;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再婚登記需要什麼證件?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再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雙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三)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四)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離婚證明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

三、如何申請辦理再婚登記?

當事人雙方只需攜帶上述相關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結婚即可。

當事人辦理再婚登記的特別規定:

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關於夫妻共有財產的界定和分配都是從男女雙方領結婚證的那一刻開始計算,父母和孩子之間的這種親子關係,跟父母之間的財產權完全不衝突。所以再婚離婚時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主要界定清楚的是共有財產的數額,不需要考慮自己是再婚和孩子的這些問題,且自己再婚以後生孩子,之前頭婚的孩子的撫養費不能理所應當的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