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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少分或不分財產情況有哪些?

離婚案件中少分或不分財產情況有哪些?

離婚案件中少分或不分財產情況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並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並不禁止和干涉。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對於離婚案件當中,一方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如在婚姻續存關係期間對雙方的共同財產實行隱瞞、轉移等惡劣情形,一經發現,在財產分割時法院會實行少分或者不分,如果是在離婚案件判決之後發現的,也可以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