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再婚又離婚財產怎麼寫
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正式解除以後,是不妨礙各自再婚的。可是有的情況下,再婚也不一定就能夠雙方互相攜手走到最後,再婚又離婚的這一種現象在當今社會來説也不是什麼新鮮事。離婚以後的相關事項是不分再不再婚的,該處理的還是要處理。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在我國再婚又離婚財產怎麼寫?
在我國再婚又離婚財產怎麼寫?
1、還是按照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2、《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原文內容如下: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再婚又離婚的話,肯定也是再婚期間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再婚之前的個人的財產歸個人處置。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的話,按照自己的意願處理財產的分割問題就好了。如果是法院處理的話,法院就是按照我國婚姻法當中的規定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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