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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父母出資償還貸款買房的是否為共同財產

由父母出資償還貸款買房的是否為共同財產

一、由父母出資償還貸款買房的是否為共同財產?

不一定,婚後購房父母出首付,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如果婚後夫妻 一方或者雙方還貸,該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該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婚後子女在接受父母購房出資時,如果出資為借貸,應明確告知夫妻另一方,此為夫妻共同債務,並保留配偶一方認可出資為借貸的證據;如果出資為贈與,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夫妻財產約定的方式,予以明確。

總而言之,購房的資金是一個大數目,不管是父母出資也好,個人出資貸款也好,都是要慎重,在如果涉及到第2人或者父母應該立一個協議或者字據,避免以後出現不必要的麻煩或者糾紛,造成更大的損失。

二、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説,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有一種情況大家需要注意到,有些父母退讓不僅出首付,房子的貸款也一直是由父母在償還着的,但是房產證上寫的卻是夫妻兩個人的名字,這種情況,可以認定房子是夫妻兩個人的,可是畢竟父母還是在一直的償還貸款,所以該套房子在抵押的狀態當中也沒有辦法完成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