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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獲得的獎牌算夫妻財產嗎?

比賽獲得的獎牌算夫妻財產嗎?

一、比賽獲得的獎牌算夫妻財產嗎?

體育競賽中獲得的獎牌、獎金繫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有財產。

認定夫妻一方在體育競賽中獲得獎金、獎牌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個人財產,不在於是否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也不在於獎金、獎牌的財產屬性,而在於獎金獎牌的榮譽屬性。

獎金、獎牌代表這社會對取得優異成績的運動員個人的評價,對獲獎運動員來説,在法律上表現為其享有榮譽權。而榮譽權是屬人身權的範疇,是與特定的人身分不開的。

在民法上,人身權只能由特定的人獨立享有,不能與他人分享。人身權也不能轉讓。當然,獎金、獎牌本身又具有物質性,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但它在用於獎勵上是,其經濟價值是不同獎勵等在量上的區別價值,其財產價值已經弱化為零,即它不再是財產量的比較和區別,而是運動員競賽成績高低的比較和區別的代替物。因此不能將它等同於一般財產。

二、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我國法律上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明確的認定,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一般是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則進行處理的,但如果存在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也是可以不平等分隔的,具體的情況應當雙方協商來進行認定。